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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八所镇一同父异母兄弟为争宅基地和房产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04-12 06:48:13

原标题:父母去世后,同父异母兄弟为争宅基地和房产闹上法庭

弟弟告哥哥被法院驳回

刘枫和刘宇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因为父亲身前的赠与书,让兄弟俩为了宅基地和房产闹上了法庭。弟弟刘枫说,当初父亲将宅基地和房产都赠与他了,那是他的财产,哥哥刘宇占着他的房子是侵权。刘宇说,房子是他建的,宅基地和房产是父母的遗产,他有权继承。那法院最后究竟会怎么判决呢?

弟弟告哥哥,要求搬离宅基地及房产

刘枫的父母在东方市八所镇铁路北有一套房产。2000年,刘枫的父亲将这套房产赠与他,并进行了公证。在2004年3月23日,刘枫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2004年9月4日,刘枫的母亲去世。同年10月1日,刘枫的父亲去世。“因为我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委托兄长刘宇代为居住、看管。”刘枫说,宅基地临近路边,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刘宇不顾兄弟情和原告及家族亲人的规劝,于2012年让其三女儿经营早餐店。

刘枫介绍,2014年12月,刘宇擅自拆除房产中临街部分的围墙、洗手间、厨房、餐厅及水井,并建商业铺面出租,他曾多次托人阻止,但刘宇置之不理。刘枫说,他多次要求刘宇搬离宅基地及房产,刘宇至今拒不搬离,刘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2015年2月,刘枫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宇立即搬离宅基地及房产,并恢复毁损房屋原貌或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哥哥称宅基地和房产属于父母遗产

面对弟弟的起诉,刘宇在法庭上辩称,宅基地上的房子是1988年他和父母一起盖的,在房子建好后,一直是他和父母在居住,从未听说父亲将房产赠与原告。

刘宇说,父母过世后,宅基地及房产一直由他居住,从未作过处置。对于刘枫出具的赠与书,刘宇并不认可。刘宇说,该赠与行为只是父亲单方面的处置属于父母的共有财产行为。“宅基地和房产都属于父母的遗产,作为父母的长子,我有权继承遗产。”刘宇表示,刘枫还没有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起诉他侵权并要求返还宅基地及房屋。

据了解,原告、被告系同父异母兄弟,他们共有兄弟姐妹六人,被告刘宇系前母所生,原告刘枫与其他兄妹系后母所生。

法院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讼争宅基地及房产位于东方市八所镇铁路北,面积192平方米,2004年3月23日原告将该宅基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讼争宅基地和房产是原告的财产还是原告、被告父母的遗产,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经过法院的调查,诉争的宅基地和房产系原告、被告父母生前留下的财产,虽父亲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刘枫并进行了公证,但母亲的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做处分,且宅基地上的房产父母也未作处分,应视为父母的遗产。

原告主张讼争宅基地是其父亲经母亲同意后已赠与自己,赠与虽然只提宅基地,但实际包含宅基地上的房产,宅基地已过户到其名下,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亲的赠与行为系父母的共同赠与,也不能证明赠与宅基地包含宅基地上的房产,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驳回刘枫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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