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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合法 一方不予反悔

发布时间:2016-04-12 11:38:10

青海新闻网讯

【案件回顾】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释法普法】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涉及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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