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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了没过户 眼瞅升值 他和前妻演起了“双簧”

发布时间:2016-04-21 06:26:06

河南商报记者 王琦

房子卖了,过户手续还没走完,眼看着房子一天天升值,又想反悔,咋办?有人选择用武力来中断协议,还有人想出了歪点子借法院来“帮”自己一把。

4月20日,郑州中院就对一起牵涉房屋转让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宣判。在法庭上作了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不仅被罚款,还要被拘留。

【签了协议没过户】

前房主突然“反悔了”?

1997年10月,郝某(女)与宿某登记结婚。2000年9月,宿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位于郑州市经三路北28号院内房屋一套。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宿某。

在2003年1月份,宿某与魏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屋以5l万元的价格卖给魏某。

当时约定的付款方式是这样的:由魏某先期付给宿某一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则由魏某以宿某的名义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而房屋过户的手续要等银行贷款还完后进行。

据了解,魏某自2003年1月30日至2005年4月25日共向宿某支付购房款近20万元,而且按照约定向银行还贷。

然而在2014年年中时,魏某猛然发现,银行并没有扣去卡内的资金。咋回事?经核实才知道,原来,在2014年3月19日,宿某一次性把剩余贷款的本息给结清了。

魏某纳闷了:宿某为啥会突然把贷款还清了?房子还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转让协议不算数了?魏某将宿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让宿某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诉讼发生转折】

前房主妻子对转让不知情?

而让魏某代理人没想到的是,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宿某的“妻子”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6月18日,郝某以涉案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将宿某、魏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魏某起初还以为,房屋转让协议白纸黑字,双方都是自愿行为,这协议咋会无效呢?再说,自己已经付了这么多的房款。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出乎魏某的意料。

经审理,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做出判决,法院支持郝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宿某与魏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上诉又发生转折】

前房主和妻子早离婚了

魏某对判决不服,便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经魏某申请,郑州中院从婚姻登记机关调取了郝某和宿某的婚姻登记档案。正是婚姻登记档案决定了案件后来的走向。

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如下存档材料: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载明申请人宿某(男)、郝某(女),离婚登记日期2015年5月6日;二、2015年5月6日“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涉案房产归男方(宿某)所有;三、宿某和郝某的离婚信息表一份。

在审理时,郝某和宿某对上述材料均无异议。

【最终法院认定】

为谋取房屋升值利益

向法院作虚假陈述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转让协议签订于2003年1月,魏某购买之后居住至今,郝某称对房屋买卖不知情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郝某与宿某于2015年5月6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宿某所有,宿某与魏某的房屋转让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郑州中院认为,郝某与宿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双方在一、二审诉讼中,为不当谋取十余年来因房屋升值产生的利益,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隐瞒已经离婚和对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已进行处分的事实,致使一审法院做出判令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郑州中院最终判决如下: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二、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

前房主及其前妻

被拘留15日 各罚款1万元

负责该案件审理的法官说,个人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滥用权利加害别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官说,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询问,郝某和宿某均向法院陈述:婚姻关系一直存续没有离婚。其二人在诉讼中恶意串通,虚假陈述,隐瞒其已经离婚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此,法院决定对郝某和宿某各拘留15日并处罚款各1万元。

宿某说,自己之所以没向法庭如实陈述自己的婚姻状况,是有一些私心在里面,但是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肯定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了,做人做事还是要诚实守信。”

(线索提供:张林利、杨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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