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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小吃店爆炸致17死事故调查公布(附处罚名单)

发布时间:2016-04-21 06:56:08

4月20日,安徽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公布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10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安徽省政府同意,成立了以安徽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芜湖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化学、火灾调查、特种设备、燃气、建筑安全等专业的7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录像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当事人对着火的液化气钢瓶处置操作不当,致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倾倒的钢瓶在高温作用下爆炸。

同时,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给出了处理建议,涉事人“砂锅大王”小吃店店主张宝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方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苑隽等4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孙跃文、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何晨、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周光、芜湖市商务局局长韩明新等33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另外,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处以19.9万元罚款。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名单:

(1)黄 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罢免社区主任。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王 珏,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庭国,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 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朱宝琴,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谈中伟,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鲁和平,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郑武军,芜湖市镜湖区商务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潘俊杰,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徐沛沛,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培伟,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参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杨 韬,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缪礼平,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王福顺,芜湖市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魏心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吴文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孙跃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赵 敏,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马兴起,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何 晨,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张良诚,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张生应,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周 光,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5)余华斌,芜湖市商务局商务综合执法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蒋庆冰,芜湖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韩明新,芜湖市商务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翁 韬,芜湖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汪 俊,芜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0)徐 杲,芜湖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1)程业涛,芜湖市公安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2)丁成贵,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3)张国霞,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期未检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9.9万元罚款。

建议给予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镜湖区商务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镜湖区公安分局分别向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责成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责成镜湖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责成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责成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责成芜湖市商务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责成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责成芜湖市公安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责成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责成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责成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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