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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登山被挤倒 拽住游客坠下崖

发布时间:2016-04-21 14:56:07

沈阳67岁的王大妈报了个夕阳红旅行团,到福建一个景区登山。

当时游客很多,在1米宽的陡峭山路上,大妈停下来拍照,不料被后面的游客挤下山崖。坠落前,王大妈死死拽住了一名游客,结果两人一同跌落受伤,王大妈还落下了十级残疾。

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宣判,王大妈自担一成责任,获赔10万余元。

王大妈在沈阳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夕阳红旅行团。这次旅行是福州等地8日游,一共26位老人参团。

王大妈随团去登山,山路比较崎岖,“仅1米宽,还是双向行走,游客非常多”。

登山过程中,王大妈停下来拍照留念,不料,她被后面的游客挤倒。

因为身旁就是6米多深的山崖,王大妈摔倒时本能地死死抓住了一名老年游客。结果,二人一同坠下了山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王大妈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胸多发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数十天,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一趟旅行王大妈损失惨重,不但“衣服、眼镜、相机、背包、手机都摔坏了”,身体的残疾更让她痛苦不堪。她将旅行社以及当地景区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退团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旅行社表示,导游已在登山前事先告知相关登山风险,相关责任应当由景区承担。

景区辩称,事发当时景区天气晴朗,能见度正常,山路有护栏,事发当天通道行走了万余人,说明原告的摔伤与其自身有关。同时,作为67岁老人行动不便,登山旅游没有家属陪同。

判决理由:景区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景区应对其管理的山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山路险要的地方,更应加强防护措施。但被告景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景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旅行社接待夕阳红旅游团仅派一名导游管理26名老年人旅游,且明知山路险要及老年人行动不便,但没有组织好旅游事宜导致原告受伤,故被告旅行社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自己年龄较大且在路段相对危险的旅游区,应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原告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被告景区承担50%,被告旅行社承担40%,王大妈共计获赔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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