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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生活拮据在居民楼里制造炸药贩卖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5-02-07 20:38:14
中新网龙岩2月7日电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一起在居民楼里制造爆炸物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海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林某桂因经济拮据等原因产生制造炸药谋利的想法。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林某桂从龙岩市场和网络上购买硫磺、氯酸钾、柴油等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西路1号A幢403室进行制造炸药的实验,同年8月底制造实验成功后,林某桂开始大量制造炸药并予以贩卖。

2013年8月底,经被告人严某海介绍,卢某浪(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林某桂购买炸药10袋(共计200千克);2013年10月7日、12日左右,被告人林某桂先后将40袋炸药卖给卢某浪,由卢某浪转卖给唐某开(另案处理),由唐某开再转卖至福清。

2013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西路1号A幢403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桂,并在现场查获自制成品炸药138.786千克及硫磺、石蜡、木屑、柴油等制作炸药的原材料。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炸药属于爆炸危险品。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严某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桂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1138.786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严某海介绍他人购买爆炸物200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严某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桂在居民住宅区制造爆炸物,且所制造的爆炸物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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