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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1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判5年

发布时间:2016-03-14 19:08:06


娱乐吧1月21日讯 据莆田网报道,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男子肖某终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

据悉,被告人肖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正就读小学五年级的被害人严某,并对严某展开爱情攻势,最终两人确定恋人关系。2014年10月期间,肖某明知严某(2003年3月出生)未满14周岁,仍然在鲤南镇某酒店开了一间房,与严某发生性关系。去年3月28日至30日,3天之内,肖某在榜头某饭店员工宿舍,先后7次与被害人严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肖某还利用手机拍摄大量性爱照片,最终致使严某辍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基础上,仍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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