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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商店出售假冒酒被工商部门处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6-03-14 19:20:05

因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酒,莆田仙游县鲤城街道一商店近日被工商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其待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20瓶,五粮液1618共12盒。

今年10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县鲤城街道鲤东路一商店出售的茅台、五粮液酒包装与真品存在差异,怀疑为侵权商品。

通过贵州茅台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技术人员鉴定,确定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不是贵州茅台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酒。

经查,今年8月初,该商店开始经营上述涉嫌侵权的贵州茅台酒,共购20瓶,进价850元/瓶,售价950元/瓶;经营上述涉嫌侵权的五粮液1618,共进货12盒,售价650元/盒,进价580元/盒。两种白酒货值总额为2.68万元,至今未售出,均未获利。

该商店经营者傅某无法说明上述白酒的合法进货渠道、合法来源,也无法提供涉及商标侵权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1618的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傅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罚款,并将假冒酒作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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