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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乡低保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让骗保行为无空可钻

发布时间:2016-03-28 13:02:23

华龙网3月28日9时23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对于低收入群众而言,城乡居民低保无疑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于此同时,骗保问题也时有发生。对于骗保行为,将如何加大处理力度呢?今(28)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将进入二审。二审稿中提出,除了虚报、伪造等手段骗保将受到法律制裁,享受低保期间,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变化应告知而不告知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春焱介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一审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网站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去年12月,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永川区何埂镇和铜梁区石鱼镇的村社实地调研,与区民政部门有关人员、镇和村社负责人、低保对象等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

刘春焱介绍,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二审稿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外延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在低保申请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有哪些?二审稿显示,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公示方面,二审稿提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结果应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还应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刘春焱还介绍,二审稿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现实中有的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没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也存在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现象。”刘春焱说,二审稿增加了对低保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即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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