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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助劳动者获二倍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6-04-05 08:27:43

【案情】2012年1月31日,王某被聘为太原某旅行社客服主管。双方于2012年6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王某勤勉敬业,得到公司领导与同事的认可,最终被公司任命为人力资源部部长。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出于职业道德和对公司的感情与信任,申请人仍然认真工作从无懈怠,以为能换来自己的续约合同,可万没有想到换来的是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的辞退通知。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向山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结论】陈律师在详细询问王某事情经过后,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本案,王某工作勤勉并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情形,在没有任何证据与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将王某开除,是严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8条与《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的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
律师分析案情后,向申请人提出以下建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努力争取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经过与申请人协商后确认了仲裁请求。律师即帮助王某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案件证据、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太原某旅行社支付拖欠王某工资、双倍补偿金、双倍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等请求。仲裁庭认为太原某旅行社未依法及时支付申请人王某的劳动报酬,应当依法支付;太原某旅行社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责任。裁决由太原某旅行社支付王某被拖欠工资2813元、双倍补偿金24480元。
【律师提醒】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