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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车 庐江一男子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6-04-09 13:19:22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会面临刑罚,4月7日下午,庐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因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月11日下午,庐江县庐城黄山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红色小轿车拦住一辆四轮电动车去路,双方驾驶人正在争吵。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察觉电动车驾驶人口中散发酒气,遂立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发现,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于是,民警依法对其所驾电动四轮车予以暂扣,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事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醉酒驾车无疑。

经查,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系该县汤池镇人。当天上午,王某曾驾驶电动车到庐城其妹妹家吃午饭,席间,喝了大约半斤白酒。下午4点左右,他又驾驶电动车准备回汤池,途中碰擦一辆红色轿车。王某因为喝了酒,就径直将车开走,红色轿车驾驶人随后将其追上并打电话报警。

王某的电动四轮车尽管无法申领牌照,但因为“超标”被警方依法认定为机动车。庐江警方还表示,因此类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且未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目录,故该车无法进行登记注册。所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电动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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