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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起榕购房套数认定主体改为家庭

发布时间:2016-04-09 15:31:51

娱乐吧4月9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日前发布消息,从4月11日开始,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将调整,主要涉及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二手房交易契税征收等内容。

根据福州市的新规,下周一开始,福州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也就是说,个人要购买首套房或是首改房的,需要看家庭成员的名下是不是有房产了,而在年初福州市为鼓励房地产去库存,执行的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的做法。

与此同时,福州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征收计算时点也一并做出调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简而言之,就是说二手房交易的时候,要根据该房产办产权证或是缴纳购房契税的时间来认定,而不是以业主当年购房网签合同的时间来认定。由于不少业主购房后不急于办理产权,往往取得产权的时间和网签合同的时间相差数年,这类差距会在今后房产交易缴纳契税时体现出差异来。

据了解,在二手房交易契税缴纳这一块,福州市此前的规定是: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福州一家中介公司负责人江女士告诉导报记者,4月11日执行的细则对刚需购房者的影响较小,主要冲击的还是改善性住房的购房者,住房转让的购房时间调整后,也会增加部分房源的税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改善型需求的购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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