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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借了同学25万说与前妻无关

发布时间:2016-04-05 07:56:42
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为个人借款。
男子林是翼城人,林和言是同学,昭是林的前妻。2010年9月,林向言借钱,并写了借条:“今借言人民币现金五万元整。”之后,言借给林5万元现金。3个月后,林再次向言借20万元,又写了一张借条。当日,言向林汇款20万元。
林借言的钱一直没还。2011年,林向言出具承诺书,上面写着:我保证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所欠言的款项还清。如到期未能偿还,用翼城某小区属于本人的那部分作为还款的最终保障。”林未能如期还款,言将林和林的前妻昭一起起诉到法院。言称,林与昭曾为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买房向自己借款共计25万元,但一直未予偿还。言说,自己与林未约定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言觉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言请求法院判令,昭与林共同偿还25万元借款并支付6643.15元借款利息。
对于借言钱的事情,林表示认可,但他同时又表示不同意偿还利息。但对于言要求前妻昭还款的事情,林不能认同。林说,借款被自己用于放高利贷,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借款与昭无关。林还说,自己将钱用于放高利贷的事情,言是知道的。昭答辩称,自己与林已于2011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前,她与林已分居一年多,对林借款的事一无所知。昭觉得林出具的承诺书,已经表明言知道林所借借款为个人债务。
法院最终认定,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去年年初,一审法院判令,林和昭共同偿还言25万元借款,以及6643.15元借款利息。林和昭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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