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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办银行卡为公公长期出逃提供便利条件

发布时间:2016-04-05 07:58:15
任何说法,都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
女子米是河津人,被指控犯窝藏罪。她被指控窝藏的对象,是她的公公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12月5日,米明知其公公赵畏罪潜逃,还在其工作的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于几天后由一名不认识的黑出租车司机转交于赵。赵在潜逃期间,多次用此卡存取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这张银行卡客观上为赵的长期外逃获得了便利条件,米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米不认可。米说,她和丈夫结婚时,公公赵不在场,听说在外经商回不了家。后来,自己怀孕了,公公曾打电话询问孩子情况,当时公公还说自己是在外经商回不来。至于那张银行卡,米承认是自己办的。卡办下来后不久,一个黑出租车司机给米打电话说赵让他捎口信,在外经商需一张银行卡。米便将卡给了这位司机并说了密码。米说,对于公公长期不回家的事,她有所怀疑,但坚持说不知道公公是畏罪潜逃。
最终,综合考虑多种证据后,法院认为米对于赵出逃一事是知情的。法院最终以犯窝藏罪判处米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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