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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年多分手女方返还部分彩礼钱

发布时间:2016-04-05 08:07:16
彩礼,对于许多家庭来说,是个绕不过去的坎。
男子孙和女子贾,都是朔州市朔城区人,年龄相仿,均未婚。2014年前后,孙和贾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互有好感,开始处朋友。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
确定了婚约后,孙家人断断续续给了贾8万多元的彩礼。在这期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生活并不顺利,渐渐地,两人开始为了各种鸡毛蒜皮的事情吵架。吵的吵的,他们开始觉得,两个人并不合适在一起,决定分手。同居一年多时间,未领结婚证,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分手时,两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彩礼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将贾告上法庭,要求贾返还彩礼82666元。贾则提出反诉,要求孙返还1万元。
两人起诉时,已临近年关,为了让两人都能过一个好年,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面对法官,贾和孙情绪都很激动,各自阐述各自的不易。法官对两人分别进行调解。法官向孙举出判决后执行难的案例,又让他多理解贾在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里的付出。对于贾,女法官凭借同性之间的互相理解,让她明白尽早结束这不属于她的生活,是为了尽快得到更好的、属于她的幸福。法官还不厌其烦地告诉贾,彩礼钱也是男方父母的心血,除去一定的生活花费后,不论是从法律还是情理上讲都应返还。在法官的调解下,贾的态度逐渐发生缓和。
经过调解,贾一次性返还孙45000元,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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